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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永州公安应尽快提供唐慧劳教案卷
来源:成都全搜索新闻网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作者:

      昨日(7日),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中受害幼女母亲唐慧的代理律师甘元春和胡益华赶到永州市公安局,希望调取详细案卷,但遭到了永州市公安局的拒绝,“对方表示他们一定要按照程序,收到省劳教委员会的通知后,才会提交材料”。

  8月8日报道 8月3日,本网报道了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的最新进展:唐慧代理律师甘元春爆料称,受害幼女母亲唐慧被劳教。据成都全搜索新闻网了解,昨日上午,唐慧代理律师甘元春和胡益华已经正式向湖南省劳动教育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永州市劳教委2012年8月2日作出的永市劳决字[2012]第8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恢复唐慧的人身自由。

  为尽快拿到唐慧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相关材料,甘元春和胡益华随即赶到永州市公安局,希望调取详细案卷。甘元春表示,申请材料是他们根据之前所掌握的资料写的,他希望从永州市公安局拿到更多唐慧被劳动教养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样我可以在申请材料中做些补充,尽可能撤销劳动教养的决定”

  甘元春强调,“时间拖得越长,对唐慧来讲越不公平,况且她还有女儿需要照顾”。

  但是昨日傍晚,两位律师告诉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他们提出复印案卷的要求遭到了永州市公安局的拒绝,该局以《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为由,让他们到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湖南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去调取材料。

  甘元春解释,虽然《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其不得拒绝“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但是对被申请人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此次行政复议递交对象为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即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甘元春说:“对方表示他们一定要按照程序,收到省劳教委员会的通知后,才会提交材料”。

  甘元春透露:“最让我担心的是,如果他们此前在处置唐慧的时候根本没有依法将证据材料整理出来,那么他们之所以不让我们复印案卷,就是想趁这段时间再去准备。”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